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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與生態環境时间:2021-12-20 一、《民法典》將“綠色原則”確立為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 《民法典》總則中明確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將綠色原則確立為民事活動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有利于進一步筑牢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基本國策!睹穹ǖ洹吩谖餀嗑幹羞規定,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強調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在合同編中規定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這些“綠色”原則和內容寫入《民法典》,集中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生態文明建設的高度重視,將極大地促進全社會保護生態環境,節約集約利用資源,同時為依法追究各類損害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的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 二、關于生態環境保護的條款都有哪些? 《民法典》就生態環境資源保護作出了若干新規定第七編“侵權責任”的第七章,用了七個條款,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進行了明確。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條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條 兩個以上侵權人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排放量,破壞生態的方式、范圍、程度,以及行為對損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確定。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 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后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條 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侵權人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 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生態環境能夠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侵權人在期限內未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進行修復,所需費用由侵權人負擔。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下列損失和費用: 1、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2、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3、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等費用;4、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5、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三、“綠色原則”將深刻影響生活。 《民法典》中鮮明的生態環保色彩更折射出人民群眾對良好生態環境的向往,浸潤著新時代的價值理念。那么這些“綠色原則”的確立,對我們的生活究竟有什么具體改變? 民法典的“綠色原則”為用“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保護生態環境”提供法律保障,實現了綠色發展從理念到制度的飛躍。這是國家長治久安的大計,是從長計議,從長遠考慮,充分體現了中國共產黨人民至上的執政理念,體現了黨帶領人民實現中國夢的決心。時代發展到現在,我們在不斷總結經驗教訓,呼喚并急需這樣的法律來支撐我們保護生態環境,這也是順勢而為;也讓我們每一個人更加有信心,走好我們的路。 這次民法典的“綠色原則”是習近平總書記“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從具體實踐上升到法律層面的一種體現。我國過去40多年的高速發展既有偉大的成就,創造了人類歷史上的奇跡,但也存在一些問題。黨中央近幾年來的工作重點包括上面講的“綠色原則”涉及的環境問題以及脫貧攻堅、全面小康的社會公平問題,這兩大問題的解決將推動我國社會主義事業進入一個新階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