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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哪些財產可以抵押,哪些財產不得抵押?

      时间:2021-06-28     【转载】   来自:集團公司   阅读

      抵押,也就是擔保物權,以物擔保債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抵押最重要的是抵押物,哪些財產可以設定抵押,對抵押權的實現很重要。民法典實施后,哪些財產可以抵押,哪些財產不得抵押?民法典從“可以抵押”與“不得抵押”兩方面進行規定。

      一、可抵押的財產范圍

      1、可抵押財產應具備要件:抵押人對該財產應有權處分,抵押財產可以流通、轉讓,且具有獨立性。

      2、可抵押的財產包括:不動產、動產、不動產權利三類。不動產:(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2)在建物,指正在建設的建筑物。動產:(1)生產設備和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等;(2)交通運輸工具;(3)在建船舶、航空器。不動產權利:(1)建設用地使用權;(2)農村土地經營權;(3)海域使用權。其他財產:民法典采用兜底條款,“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也就是賦予了抵押財產很寬泛的定義,只要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財產,均可進行抵押。

      3、增加了“海域使用權”。

      4、“農村土地經營權”可以抵押。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二條: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

      二、不得抵押的財產范圍
      1、不得抵押的財產范圍:(1)土地所有權,我國土地歸國家和集體所有,不得處分。(2)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锻恋毓芾矸ā芬幎,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3)公益設施(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5)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查封、扣押財產,意在限制被查封人、被扣押人對財產權利的行使,權利受限。(6)其他不得抵押財產。兜底條款,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財產。

      2、物權法規定耕地不得抵押,民法典予以了刪除,主要是為了適用“三權分置”后土地經營權流轉的需要。

      3、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能否抵押?不得抵押如何理解?

      以公益為目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不得抵押,民法典改為了以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 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不得抵押。

      (1)主體公益性:根據民法典規定,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為非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因此主體表述發生了變化,而且注意,這里的非營利法人以公益目的成立的,不包括營利法人以及其他非公益的非營利法人!睹穹ǖ鋼V贫冉忉尅芬嘁幎,登記為營利法人的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養老機構等提供擔保,當事人以其不具有擔保資格為由主張擔保合同無效。

      (2)設施公益性: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所有的設施包括公益設施與非公益設施,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等公益設施不得抵押,不包括非公益設施。

      (3) 無效的兩個例外情形!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以下簡稱《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規定了公益設施抵押的兩個有效例外:1、在購入或者以融資租賃方式承租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養老服務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時,出賣人、出租人為擔保價款或者租金實現而在該公益設施上保留所有權;2、公益設施以外的不動產、動產或者財產權利設立擔保物權,也就是非公益設施設定抵押有效。

      (4)自然資源部不動產抵押新規——不動產抵押范圍。最新頒布的《自然資源部關于做好不動產抵押權登記工作的通知》(自然資發[2021]54號)中對依法確定不動產抵押范圍規定: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養老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養老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動產,不得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與民法典比較,增加了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增加了養老機構,公益設施增加了養老設施。并明確不得抵押的不動產,不得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權;(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六條: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性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養老機構等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在購入或者以融資租賃方式承租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養老服務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時,出賣人、出租人為擔保價款或者租金實現而在該公益設施上保留所有權;(二)以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養老服務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以外的不動產、動產或者財產權利設立擔保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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