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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合同成立的時間地點

      时间:2021-04-20     【转载】   来自:集團公司   阅读

      一、信件、數據電文形式合同和網絡合同成立時間

             第四百九十一條 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要求簽訂確認書的,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要點】

             1.自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用簽訂確認書形式訂立合同須具備的條件

             (1)當事人是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也就是說,當事人訂立合同是采用非對話方式進行的,可能是相互往來信件、電報、電傳、電子郵件等。以對話方式進行談判的,一般要求承諾即時作出,承諾一經作出合同就成立。

             (2)應由一方當事人在合同成立之前提出。因為將簽訂確認書作為合同成立的條件,當事人必須在合同成立前提出,否則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合同成立后再提出簽訂確認書對合同的成立沒有影響。

             (3)在上述條件具備時,只有簽訂確認書,合同才能成立。

             2.本條第2款關于電子合同成立時間的規定依然是首先遵循當事人意思自治規則,當事人有約定的,根據當事人的約定確定合同的成立時間。當事人無特別約定的,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作為要約。判斷是否構成要約,需要根據本法第472條的規定判斷,要約的意思表示需要具備內容具體明確,并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在這樣的前提下,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如果不符合要約的條件,而是本法第473條規定的要約邀請,則對方提交的訂單屬于要約而非承諾,提交訂單成功也僅是發出要約,其法律后果就不是合同成立了。

             3.電子合同當事人行為能力的推定

             《民法典》第143條規定,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要件之一。未成年人、精神疾病患者等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也可能使用互聯網等信息系統訂立合同,合同相對方難以判斷與其訂立合同的人的行為能力如何。對此問題,《電子商務法》第48條規定,在電子商務中推定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但是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4.關于自動信息系統(電子代理人)

             在電子合同的簽訂、履行中,有一些事先設定好的自動信息系統會參與進來,代替當事人完成一些交易行為。這些自動信息系統也被稱之為“電子代理人”。所謂電子代理人是指“不需要人的審查或操作,而能用于獨立地發出,回應電子記錄,以及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的計算機程序、電子的、或其他自動化手段”。電子代理人并不是具有法律人格的主體,而是一種能夠執行人的意思的,智能化的交易工具。從構成上看,它是具有自動化功能的軟件、硬件的結合。從商業用途上看,可用于搜索某一商品或服務的價格,完成在線買賣,或對交易發出授權。當事人為了擴大交易機會,減少營銷成本,預先在電子代理人中設置了常用的商事意思表示模式,使之能夠代替其發出或接受要約。但是電子代理人的思維能力是預設的、有限的、不能像人一樣,具有綜合判斷行為后果的能力,并且它本身也沒有自身獨立的利益,以及承擔義務的財產基礎,所以不可能具有法律人格,換言之,電子代理人不可能具有獨立的締約能力。它的性質最終是由運用工具的主體的法律地位所決定的,無論是買方、賣方,甚至交易的中介人,均可使用電子代理人。誰使用電子代理人就行使誰在交易中的功能,從屬誰的法律地位。電子代理人與自動售貨機沒有本質區別,僅是人進行交易的工具。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鑒于冠之以“代理人”的名義會造成一些困擾,還是以自動信息系統指代為宜。

      二、合同成立地點

             第四百九十二條 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住所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要點】

             1.合同成立的地點,即合同訂立的地點,也稱合同簽訂地,是確定合同糾紛案件的地域管轄的依據之一,也是選擇涉外合同準據法的沖突規范的連結點之一。

             一般情況下,“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因承諾通常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故要約人所在地通常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具體的規則是:

             (1)采用直接對話方式的,承諾可以立即到達要約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所以,一般情況下,當事人直接對話的地點是合同的成立地點。

             (2)承諾需要通知要約人的,承諾到達要約人時生效,通知上所載明的到達地點應當為承諾生效的地點,是合同成立的地點。

             (3)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住所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4)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以行為作為承諾方式的,應當以該承諾行為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5)對以合同書或確認書形式訂立合同的成立地點,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地點在同一處的,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同時、同地完備,為合同成立地點。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不在同一地點的,當事人完成最后有效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地點為合同成立地點。

            (6)合同約定的簽訂地與實際簽名或者蓋章地點不符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約定的簽訂地為合同簽訂地;合同沒有約定簽訂地,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不在同一地點的,最后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

             2.書面形式未采用時合同成立地點的認定

             《民法典》第490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延續了《合同法》關于通過履行治愈或者糾正形式上瑕疵的規定,此時合同成立的地點應為接受履行地,不再是簽章或按指印的地點或者完成特別手續的地點。需要注意的是,接受履行地與承諾的意思實現有所不同,對于意思實現,作出承諾行為的地點是承諾生效的地點,亦即合同成立的地點,而此處為接受履行地,不可混淆。

      三、書面合同成立地點

             第四百九十三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最后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要點】

             1.合同簽訂地,通常是由雙方當事人在同一地點訂立的,實際簽約地與合同簽訂地條款的記載基本是一致的,目的在于把合同簽訂地固定化。而在實務中,情況往往是錯綜復雜的。本條旨在解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時,確定合同簽訂地的兩個問題:

             (1)合同中對合同簽訂地有另外約定的情況,即合同約定的簽訂地與實際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地點不符的問題

             規定“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體現了約定優先和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符合合同法的自愿原則。因為合同是當事人協議的民事法律行為,既然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簽訂地有了明確的約定,那么該約定就應當對其有約束力,這樣規定也便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實。否則,合同簽訂地條款就成為無用條款,違背了當事人締約的本意。

             (2)合同當事人雙方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地點不同,何處為合同簽訂地

             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合同簽訂地,進行異地簽約,一方先在合同書或者確認書上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再將合同書或者確認書寄給另一方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最終完成簽約過程。在此過程中,一方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后并未達成合意,認定最后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既符合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也符合長期以來的審判實踐。

             2.判斷合同書應采取實質判斷標準,不應拘泥于名稱,而應根據內容綜合認定

             雖然文件名稱不是合同書或者協議,但內容涉及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包括了構成某種合同的必要條款,應當認定為合同書。反之,文件雖然具有合同書或協議書之名,但缺乏記載合同內容的條款或者內容,則不能認定為合同書。例如,會議紀要(座談會紀要)是記錄會議或磋商談判的過程和所達成的原則性意見,通常不能認定為合同,但如果內容涉及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是各方當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的內容具體明確,具有可執行性,當事人并無排除受其約束的意思,則具備了民事合同的要件,可以構成合同書。實踐中,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形成的各種文件,如意向書、議事錄、備忘錄等,如果其內容足以構成合同,應認定為合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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