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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買賣合同的“檢驗期限”时间:2020-12-21 《民法典》621條 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限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限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標的物之日起二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是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質期,不適用該二年的規定。 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 【實務解讀】 一、一般情況下買方對貨物的檢驗分為兩個部分,外在檢驗和內在檢驗。外在檢驗主要是針對品名、數量、型號、規格、外包裝等外觀瑕疵,內在檢驗是針對貨物質量本身,主要是隱蔽瑕疵。因此通常情況下檢驗期也分為兩類,外觀瑕疵檢驗期和質量檢驗期。 1.對于賣方而言,應當在買賣合同里約定合理的檢驗期限,建議可以約定“外在檢驗期”和“質量檢驗期”,這里的“合理期限”主要是針對質量檢驗期,需要依據貨物的性質和交易習慣來確定。若檢驗期限約定過短,則合同中約定的檢驗期限只能作為買方對貨物外觀瑕疵提出異議的期限,而對于質量異議,買方可以直接質量保證期或適用二年的檢驗期限,即合同約定了質量保證期的,買方可以在質量保證期內提出質量異議;合同沒有約定質量保證期,買方可以在收到貨物的二年內向賣方提出質量異議。 2.對于買方而言,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檢驗期限內按照符合合同約定的方式提出質量異議,比如說合同約定應以書面形式提交質量異議,買方若是以電話方式提異議,可能會因異議提出方式不符合約定導致法院認定買方怠于通知,從而認定貨物符合約定。 二、對于買賣合同中未約定檢驗期限條款,可以依據買方簽收的載明貨物數量、型號、規格的送貨單、確認單等,推定買方已經對數量和外觀瑕疵進行了檢驗。故對于賣方而言,送貨單、確認單的簽收和保管很重要,注意兩點,第一,簽收人應當是有權簽收人,建議在買賣合同中予以明確約定,并加蓋雙方約定的印章;第二,送貨單、確認單上應載明貨物的數量、型號、規格,建議備注簽收人認可貨物不存在外觀瑕疵。對于買方而言,注意簽收事項與風險,可注明僅對貨物的數量、外觀進行驗收,甚至只注明僅對貨物數量進行驗收。 三、民法典關于檢驗期限的規定還有一項新增內容,是之前的合同法和相關司法解釋中所沒有涉及的,即檢驗期只針對賣方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貨物不符合約定的情況,如果賣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貨物不符合約定,就沒有檢驗期這一說,買方有權在任何時間向賣方主張異議。此處的“約定”是指買賣雙方在買賣合同中對貨物的約定,因此合同約定很重要,對于買方而言,應當按照需求作明確約定,避免出現約定不明的情形導致不必要的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