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an id="lzhjr"><var id="lzhjr"></var></span>

<dfn id="lzhjr"></dfn>
<dfn id="lzhjr"><nobr id="lzhjr"></nobr></dfn>

<b id="lzhjr"><ol id="lzhjr"></ol></b><cite id="lzhjr"><ol id="lzhjr"></ol></cite>

      <ruby id="lzhjr"></ruby>

      <ruby id="lzhjr"></ruby>

      網站首頁 >> 政策法規 >>“八五”普法 >>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五)
      详细内容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五)

      时间:2020-05-18     【转载】   来自:集團公司   阅读

      七、關于營業信托糾紛案件的審理

       

             會議認為,從審判實踐看,營業信托糾紛主要表現為事務管理信托糾紛和主動管理信托糾紛兩種類型。在事務管理信托糾紛案件中,對信托公司開展和參與的多層嵌套、通道業務、回購承諾等融資活動,要以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確定其效力,并在此基礎上依法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在主動管理信托糾紛案件中,應當重點審查受托人在“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財產管理過程中,是否恪盡職守,履行了謹慎、有效管理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

       

             88.【營業信托糾紛的認定】信托公司根據法律法規以及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管規定,以取得信托報酬為目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受托人身份處理信托事務的經營行為,屬于營業信托。由此產生的信托當事人之間的糾紛,為營業信托糾紛。

       

             根據《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的規定,其他金融機構開展的資產管理業務構成信托關系的,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適用信托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89.【資產或者資產收益權轉讓及回購】信托公司在資金信托成立后,以募集的信托資金受讓特定資產或者特定資產收益權,屬于信托公司在資金依法募集后的資金運用行為,由此引發的糾紛不應當認定為營業信托糾紛。如果合同中約定由轉讓方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在一定期間后以交易本金加上溢價款等固定價款無條件回購的,無論轉讓方所轉讓的標的物是否真實存在、是否實際交付或者過戶,只要合同不存在法定無效事由,對信托公司提出的由轉讓方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按約定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當事人在相關合同中同時約定采用信托公司受讓目標公司股權、向目標公司增資方式并以相應股權擔保債權實現的,應當認定在當事人之間成立讓與擔保法律關系。當事人之間的具體權利義務,根據本紀要第71 條的規定加以確定。

       

             90.【劣后級受益人的責任承擔】信托文件及相關合同將受益人區分為優先級受益人和劣后級受益人等不同類別,約定優先級受益人以其財產認購信托計劃份額,在信托到期后,劣后級受益人負有對優先級受益人從信托財產獲得利益與其投資本金及約定收益之間的差額承擔補足義務,優先級受益人請求劣后級受益人按照約定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信托文件中關于不同類型受益人權利義務關系的約定,不影響受益人與受托人之間信托法律關系的認定。

       

             91.【增信文件的性質】信托合同之外的當事人提供第三方差額補足、代為履行到期回購義務、流動性支持等類似承諾文件作為增信措施,其內容符合法律關于保證的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當事人之間成立保證合同關系。其內容不符合法律關于保證的規定的,依據承諾文件的具體內容確定相應的權利義務關系,并根據案件事實情況確定相應的民事責任。

       

             92.【保底或者剛兌條款無效】信托公司、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作為資產管理產品的受托人與受益人訂立的含有保證本息固定回報、保證本金不受損失等保底或者剛兌條款的合同,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條款無效。受益人請求受托人對其損失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實踐中,保底或者剛兌條款通常不在資產管理產品合同中明確約定,而是以“抽屜協議”或者其他方式約定,不管形式如何,均應認定無效。

       

             93.【通道業務的效力】當事人在信托文件中約定,委托人自主決定信托設立、信托財產運用對象、信托財產管理運用處分方式等事宜,自行承擔信托資產的風險管理責任和相應風險損失,受托人僅提供必要的事務協助或者服務,不承擔主動管理職責的,應當認定為通道業務!吨袊嗣胥y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第22條在規定“金融機構不得為其他金融機構的資產管理產品提供規避投資范圍、杠桿約束等監管要求的通道服務”的同時,也在第29條明確按照“新老劃斷”原則,將過渡期設置為截止2020年底,確保平穩過渡。在過渡期內,對通道業務中存在的利用信托通道掩蓋風險,規避資金投向、資產分類、撥備計提和資本占用等監管規定,或者通過信托通道將表內資產虛假出表等信托業務,如果不存在其他無效事由,一方以信托目的違法違規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應當依據信托文件的約定加以確定。

       

             94.【受托人的舉證責任】資產管理產品的委托人以受托人未履行勤勉盡責、公平對待客戶等義務損害其合法權益為由,請求受托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應當由受托人舉證證明其已經履行了義務。受托人不能舉證證明,委托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95.【信托財產的訴訟保全】信托財產在信托存續期間獨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財產。委托人將其財產委托給受托人進行管理,在信托依法設立后,該信托財產即獨立于委托人未設立信托的其他固有財產。受托人因承諾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財產,以及通過對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等方式取得的財產,均獨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財產。受益人對信托財產享有的權利表現為信托受益權,信托財產并非受益人的責任財產。因此,當事人因其與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之間的糾紛申請對存管銀行或者信托公司專門賬戶中的信托資金采取保全措施的,除符合《信托法》第17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應當準許。已經采取保全措施的,存管銀行或者信托公司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該賬戶為信托賬戶的,應當立即解除保全措施。對信托公司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的保全,也應當根據前述規則辦理。

       

             當事人申請對受益人的受益權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信托法》第47條的規定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決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將保全裁定送達受托人和受益人。

       

             96.【信托公司固有財產的訴訟保全】除信托公司作為被告外,原告申請對信托公司固有資金賬戶的資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不應準許。信托公司作為被告,確有必要對其固有財產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的,必須強化善意執行理念,防范發生金融風險。要嚴格遵守相應的適用條件與法定程序,堅決杜絕超標的執行。在采取具體保全措施時,要盡量尋求依法平等保護各方利益的平衡點,優先采取方便執行且對信托公司正常經營影響最小的執行措施,能采取“活封”“活扣”措施的,盡量不進行“死封”“死扣”。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為信托公司預留必要的流動資金和往來賬戶,最大限度降低對信托公司正常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信托公司申請解除財產保全符合法律、司法解釋規定情形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及時解除保全措施。

       

      八、關于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

       

             會議認為,妥善審理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對于充分發揮保險的風險管理和保障功能,依法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實現保險業持續健康發展和服務實體經濟,具有重大意義。

       

             97.【未依約支付保險費的合同效力】當事人在財產保險合同中約定以投保人支付保險費作為合同生效條件,但對該生效條件是否為全額支付保險費約定不明,已經支付了部分保險費的投保人主張保險合同已經生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98.【仲裁協議對保險人的效力】被保險人和第三者在保險事故發生前達成的仲裁協議,對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的保險人是否具有約束力,實務中存在爭議。保險代位求償權是一種法定債權轉讓,保險人在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有權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和第三者在保險事故發生前達成的仲裁協議,對保險人具有約束力?紤]到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處理常常涉及國際條約、國際慣例的適用,相關問題具有特殊性,故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糾紛案件中該問題的處理,不納入本條規范的范圍。

       

             99.【直接索賠的訴訟時效】商業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確定后,保險人應當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直接向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提出請求的,第三者有權依據《保險法》第65條第2款的規定,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保險人拒絕賠償的,第三者請求保險人直接賠償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時間如何認定,實務中存在爭議。根據訴訟時效制度的基本原理,第三者請求保險人直接賠償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向保險人的保險金賠償請求權行使條件成就之日起計算。

       

      九、關于票據糾紛案件的審理

       

             會議認為,人民法院在審理票據糾紛案件時,應當注意區分票據的種類和功能,正確理解票據行為無因性的立法目的,在維護票據流通性功能的同時,依法認定票據行為的效力,依法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保護合法持票人的權益,防范和化解票據融資市場風險,維護票據市場的交易安全。

       

             100.【合謀偽造貼現申請材料的后果】貼現行的負責人或者有權從事該業務的工作人員與貼現申請人合謀,偽造貼現申請人與其前手之間具有真實的商品交易關系的合同、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材料申請貼現,貼現行主張其享有票據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貼現行因支付資金而產生的損失,按照基礎關系處理。

       

             101.【民間貼現行為的效力】票據貼現屬于國家特許經營業務,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貼現資質的當事人進行“貼現”的,該行為應當認定無效,貼現款和票據應當相互返還。當事人不能返還票據的,原合法持票人可以拒絕返還貼現款。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具有法定資質的當事人以“貼現”為業的,因該行為涉嫌犯罪,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民商事案件的審理必須以相關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的,應當中止訴訟,待刑事案件審結后,再恢復案件的審理。案件的基本事實無須以相關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根據票據行為無因性原理,在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貼現資質的主體進行“貼現”,該“貼現”人給付貼現款后直接將票據交付其后手,其后手支付對價并記載自己為被背書人后,又基于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將票據進行背書轉讓的情形下,應當認定最后持票人為合法持票人。

       

             102.【轉貼現協議】轉貼現是通過票據貼現持有票據的商業銀行為了融通資金,在票據到期日之前將票據權利轉讓給其他商業銀行,由轉貼現行在收取一定的利息后,將轉貼現款支付給持票人的票據轉讓行為。轉貼現行提示付款被拒付后,依據轉貼現協議的約定,請求未在票據上背書的轉貼現申請人按照合同法律關系返還轉貼現款并賠償損失的,案由應當確定為合同糾紛。轉貼現合同法律關系有效成立的,對于原告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當事人虛構轉貼現事實,或者當事人之間不存在真實的轉貼現合同法律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釋明按照真實交易關系提出訴訟請求,并按照真實交易關系和當事人約定本意依法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103.【票據清單交易、封包交易案件中的票據權利】審判實踐中,以票據貼現為手段的多鏈條融資模式引發的案件應當引起重視。這種交易俗稱票據清單交易、封包交易,是指商業銀行之間就案涉票據訂立轉貼現或者回購協議,附以票據清單,或者將票據封包作為質押,雙方約定按照票據清單中列明的基本信息進行票據轉貼現或者回購,但往往并不進行票據交付和背書。實務中,雙方還往往再訂立一份代保管協議,約定由原票據持有人代對方繼續持有票據,從而實現合法、合規的形式要求。

       

             出資銀行僅以參與交易的單個或者部分銀行為被告提起訴訟行使票據追索權,被告能夠舉證證明票據交易存在諸如不符合正常轉貼現交易順序的倒打款、未進行背書轉讓、票據未實際交付等相關證據,并據此主張相關金融機構之間并無轉貼現的真實意思表示,抗辯出資銀行不享有票據權利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出資銀行在取得商業承兌匯票后又將票據轉貼現給其他商業銀行,持票人向其前手主張票據權利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04.【票據清單交易、封包交易案件的處理原則】在村鎮銀行、農信社等作為直貼行,農信社、農商行、城商行、股份制銀行等多家金融機構共同開展以商業承兌匯票為基礎的票據清單交易、封包交易引發的糾紛案件中,在商業承兌匯票的出票人等實際用資人不能歸還票款的情況下,為實現糾紛的一次性解決,出資銀行以實際用資人和參與交易的其他金融機構為共同被告,請求實際用資人歸還本息、參與交易的其他金融機構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出資銀行僅以整個交易鏈條的部分當事人為被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其釋明,其應當申請追加參與交易的其他當事人作為共同被告。出資銀行拒絕追加實際用資人為被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出資銀行拒絕追加參與交易的其他金融機構為被告的,人民法院在確定其他金融機構的過錯責任范圍時,應當將未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應當承擔的相應份額作為考量因素,相應減輕本案當事人的責任。在確定參與交易的其他金融機構的過錯責任范圍時,可以參照其收取的“通道費”“過橋費”等費用的比例以及案件的其他情況綜合加以確定。

       

             105.【票據清單交易、封包交易案件中的民刑交叉問題】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如果發現公安機關已經就實際用資人、直貼行、出資銀行的工作人員涉嫌騙取票據承兌罪、偽造印章罪等立案偵查,一方當事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1條的規定申請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的,因該節事實對于查明出資銀行是否為正當持票人,以及參與交易的其他金融機構的抗辯理由能否成立存在重要關聯,人民法院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民商事案件的審理必須以相關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的,應當中止訴訟,待刑事案件審結后,再恢復案件的審理。案件的基本事實無須以相關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案件的審理。

       

             參與交易的其他商業銀行以公安機關已經對其工作人員涉嫌受賄、偽造印章等犯罪立案偵查為由請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的,因該節事實并不影響相關當事人民事責任的承擔,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0條的規定繼續審理。

       

             106.【惡意申請公示催告的救濟】公示催告程序本為對合法持票人進行失票救濟所設,但實踐中卻淪為部分票據出賣方在未獲得票款情形下,通過偽報票據喪失事實申請公示催告、阻止合法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的工具。對此,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已經作出了相應規定。適用時,應當區別付款人是否已經付款等情形,作出不同認定:

       

             (1)在除權判決作出后,付款人尚未付款的情況下,最后合法持票人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3條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請求撤銷除權判決,待票據恢復效力后再依法行使票據權利。最后合法持票人也可以基于基礎法律關系向其直接前手退票并請求其直接前手另行給付基礎法律關系項下的對價。

       

             (2)除權判決作出后,付款人已經付款的,因惡意申請公示催告并持除權判決獲得票款的行為損害了最后合法持票人的權利,最后合法持票人請求申請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地址:西安市星火路109號  電話:029-88113333  傳真:029-86261942  企業郵箱:sxnk@vip163.com

      Copyright @ 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陜西省農墾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版權所有

      陜ICP備09001835號-1    本網站支持IPV6網絡    技術支持:杰商網企業商事平臺

      關注微信公眾號

      網站首頁            -            走進農墾             -           新聞中心            -            黨建工作            -            專題專欄            -            企業文化            -            聯系我們

      技术支持: 杰商網企業商事平臺 | 管理登录
      美女自慰的一级看片|亚洲无码色婷婷在线|亚洲日韩AV在线免费观看|国产护士一级a片
      <span id="lzhjr"><var id="lzhjr"></var></span>

      <dfn id="lzhjr"></dfn>
      <dfn id="lzhjr"><nobr id="lzhjr"></nobr></dfn>

      <b id="lzhjr"><ol id="lzhjr"></ol></b><cite id="lzhjr"><ol id="lzhjr"></ol></cite>

          <ruby id="lzhjr"></ruby>

          <ruby id="lzhjr"></ru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