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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農墾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重大資產轉讓管理制度时间:2019-10-1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陜西省農墾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省農墾集團”)所屬企業重大資產轉讓行為,加強國有資產交易的監督管理,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資產為單宗價值5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批次價值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包括: 1、以出讓等有償方式取得且可以依法轉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2、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3、各類設備設施; 4、機動車及其他交通運輸工具; 5、報廢與核銷資產; 6、債權資產; 7、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 8、其它依法可以轉讓的實物和無形資產。 上述資產不包括企業正常經營過程中對外銷售的產品和按照國家規定無償劃轉國有資產。 上述重大資產確需在省農墾集團內部的全資、絕對控股企業之間有償調配的,可以協議轉讓,由轉讓方報省農墾集團批準、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備案。 第三條 省農墾集團重大資產轉讓的職能部門為投資規劃與產權管理部。 第二章 責任部門及決策流程 第四條 重大資產轉讓的程序 (一)履行內部決策程序。省農墾集團子企業涉及重大資產轉讓方應按照所出資企業的重大資產轉讓制度,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重大資產轉讓方案,履行內部的決策程序。轉讓方提供的重大資產轉讓相關資料經省農墾集團財務部審核整理后,報省農墾集團董事會研究批準。 (二)進行資產評估。轉讓方應當委托具有相關資質且在省國資委評估類中介機構名單內的資產評估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資產轉讓價格應以經核準或備案的評估結果作為確定實物資產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 (三)制定轉讓實施方案。轉讓方應當按照轉讓標的資產的實際情況,制定轉讓實施方案。 (四)轉讓實施方案履行相應的審批程序后,在西部產權交易所進行掛牌交易。首次掛牌價格不得低于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 經公開征集產生2個及以上意向受讓方的,應當采用競價方式進行交易。經公開征集沒有產生意向受讓方的,轉讓方可以根據標的情況確定新的掛牌價格并重新公告,如擬確定新的掛牌價格低于資產評估結果的90%,應當獲得相關資產轉讓行為批準機構書面同意。 (五)資產轉讓完成后,在10個工作日內報省農墾集團備案。 第三章 信息公告 第五條 轉讓方應當根據轉讓標的情況合理確定轉讓信息公告期限: (一)掛牌價格高于50萬元、低于100萬元的資產轉讓項目,信息公告期應當不少于5個工作日; (二)掛牌價格高于100萬元、低于1000萬元的資產轉讓項目,信息公告期應不少于10個工作日; (三)掛牌價格高于1000萬元的資產轉讓項目,信息公告期應不少于20個工作日。 第四章 資產轉讓要求 第六條 除國家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另有要求的外,資產轉讓不得對受讓方設置資格條件。 第七條 資產轉讓價款原則上一次性付清。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八條 資產轉讓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轉讓方立即中止或者終止資產轉讓活動: (一)未按本制度有關規定在西部產權交易所進行交易的; (二)轉讓方不履行相應的內部決策程序、批準程序或者超越權限,擅自轉讓相關資產的; (三)轉讓方故意隱匿應當納入評估范圍的資產,或者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會計資料,導致評估結果失真,以及未經評估,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四)轉讓方與受讓方串通,低價轉讓國有資產,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五)受讓方采取欺詐、隱瞞等手段影響轉讓方的選擇以及資產轉讓協議簽訂的; (六)受讓方在產權轉讓競價過程中,惡意串通壓低價格,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七)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九條 轉讓方、受讓方有本制度第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由于受讓方的責任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受讓方應當依法賠償轉讓方的經濟損失。涉嫌犯罪的,應移送司法機關。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條 本制度解釋權歸省農墾集團。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條 省農墾集團子企業如有其他涉及到企業產權轉讓的規定與本制度不一致的,執行本制度,如遇政策法規變更,按照有關法規執行。 |